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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产品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   
   
[2007-5-15]  发布人:
当前,全市正在实施春季农资产品的专项整治活动。与此同时,各地媒体陆续报道了当地农药产品的抽查结果,产品合格率均在70%左右徘徊,质量形势不容乐观。为了及时掌握我市农药产品质量状况,正确引导春耕生产,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侵害,市局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药产品的专项监督抽查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坚持流通领域生产企业并重的原则,全市农药生产、经销企业必须接受本次专项监督检查。同时确定重点产品为:杀菌剂、杀虫剂;重点区域为:清河口、襄阳区等农药批发市场。

  二、检查时间
  20074132007年月430

  三、检查内容
  生产企业:
  1、查验生产资质:是否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是否过期作废;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
  2、查验制度落实:委托加工是否备案;出厂检验是否执行;生产条件变更是否重新申报;
  3、查验产品质量:依据国家标准现场抽样,本次检查重点检测:有效成分含量。
  经销企业:以查处伪造、冒用厂名、厂址,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为主,同时抽样检测:有效成分含量。

  四、组织分工
  1、本次专项监督检查由市局监督科组织实施,并负责确定检验机构、产品质量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对外发布等工作。
  2、生产企业的检查和抽样由各县(市、区)直属分局负责;流通领域的检查和抽样工作由各县(市、区)稽查分局(队)负责;樊城区和襄阳区在流通领域抽样不少于10个,其他县(市、区)抽样不少于5个。各单位务必在420日前将所抽样品集中到市局监督科,由监督科统一送检。

  五、具体要求
  1、各单位在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做好记录;发现无证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在认真做好抽样工作的同时,要立即移交当地稽查机构依据市局生许办[2007]1号文件要求进行查处。
  2、各单位在实施监督检查之前,不得事先通知被检查企业(包括生产和销售)。到达被检查单位时,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检查前应主动出示本文件、抽样凭证和有效证件(执法证或工作证),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企业成品仓库、销售仓库(门店)中随机抽取样品。样品要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一份为备检样品。
  3、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现场用封样签进行封样,被抽样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封签和抽样单上签字或加盖公章以确保样品真实性。
  4、承检单位在收取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5、本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单位收取检验费。

  六、后处理工作

  1、基本原则:按照谁抽样谁处理的原则,产品质量的后处理工作,在市局的统一要求下,移交各县(市、区)局处理;若出现样品重复或企业交叉的情况,市局可根据属地原则进行调整,必要时指定管辖。市局监督科对监督抽查的效果实施督查,各局未能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的,监督科将直接介入后处理工作。检验费用由各抽样单位承担。
  2、程序要求:本次监督抽查的检验结果以指定承检单位的检验数据为准。承检单位应及时将检验报告和汇总表报市局监督科。监督科将检验报告下发到各县(市、区)直属分局及稽查分局,再由各县(市、区)直属分局及稽查分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检验结果。
  3、明确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组织分工,依据《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后处理工作,对违反质监法律法规行为的,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单位,市局将不再下达专项监督抽查任务。

  七、质量信息发布

  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将由市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襄樊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以《襄樊质量报告》的形式,在有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未经市局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抽检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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