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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二、办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三、办理范围:使用单位在下述范围内,施工告知手续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1、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医院;体育场馆和商场;酒店;企业和事业单位;
2.有蒸发量(供热量)大于等于10t/h(7MW)锅炉或球形储罐的单位。
四、办理条件
(一)、办理对象应具备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资格;
(二)、施工单位应提交的资料: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一式四份);
2、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证原件;
3、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原件;
4、承压类特种设备产品出厂监督检验证明原件;
5、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合同(对非本单位制造的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施

工单位应提供该电梯制造单位的施工委托、同意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或传真件);
6、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技术资料(设备图纸、施工方案、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和措施)
7、作业人员资格证。
五、 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一式四份),交监察机构受理;
2、核查申报资料;
3、对资料齐全、填写内容正确的,当场签名予以接受,并告知其监督检验事宜,留存一份;
4、对资料不全或填写内容不实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不予接的理由,退还《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维修告知书》。
六、 办理期限:一般情况下当场完成;特殊情况,3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联系方式:0710-281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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