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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风举报
电话:2828315
信箱:xyzjj12365@163.com
※ 质量监督投诉举报
电话:12365
信箱:xyzjj12365@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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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 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二、办理职责:
依法组织实施对生产、流通领域,仓储环节,建筑工地使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
4.《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四、监督抽查形式
1.监督抽查: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进行的检查。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的突击性检查。
2、定期监督检查:按照确定的定期检查计划、产品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抽查。
3、日常监督检查:对日常执法发现的、举报投诉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直接实施的检查。
五、工作程序:
(一)监督检查计划下达:
1、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年初由办理部门根据各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的意见,统一审核并报省局批准后执行。
2、监督抽查:办理部门以文件形式按季度下达监督抽查计划,并由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抽查任务。
(二)抽样与检验
1.承检单位接到办理部门抽查通知后,即到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实施抽样。抽样人员必须 2人以上,并手持抽查通知、本人工作证和抽样单。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受检企业不得拒绝抽样。抽样后,样品应现场封样,并做好封样标志。由抽样人员填写 "襄阳区产品质量检测抽样单",经受检企业确认后,双方签字盖章。对易损、易燃、易爆,或因运输等原因不宜当场带走,或受检企业表示自送的抽样样品,受检企业应在抽样之日起三日内送达质检机构制定的地点(注:期限可扣除法定节假日,以下同)。
2.承检单位对抽样产品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确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受检产品的现行标准中的重要项目进行检验。
3.检验结束,承检单位在将抽样产品不合格情况向办理部门快报的同时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 "的形式通知受检企业,并做好不合格报告单的反馈工作。
4.承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并向办理部门报送监督抽查汇总材料。并将“检验报告”送交受检单位。
(三)监督抽查结果
1、办理部门对“检验报告”审定、汇总、统计。
2、受检企业接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后,经销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商品销售,并及时告知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代理商。生产企业应立即停止该批产品出厂。若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可以自收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办理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逾期视为无异议。办理部门在接到受检企业书面复检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口头答复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书面回复(改判或维持原判)。如仍有异议,可向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申诉。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凡是对产品的定期监督检查所需的检验费用,均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规定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的检验费用由市财政统一拨付,不得向企业收取。日常监督检查中不合格产品的检验费用由被检查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
七、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八、联系方式:0710-2815121 2817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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